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三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王苑琛~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二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保証責任台北市第七│安泰商業銀行中崙分│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伍仟伍佰伍拾玖元│0000000││││信用合作社退還社員│行│││││││股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