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秀蓮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游紅桃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何俞瑩~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八三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立園造園工程有限公│富邦銀行八德分行│八十八年六月十五日│壹萬壹仟伍佰伍拾│EN0四二一六五││││司甲○○│││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