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2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五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八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叄年。
事實
一、乙○○因另負他債,需款恐急,明知已無支付及信用能力,並預見嗣後無力償付債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自任會首並召集如附表一所示之丙○○、甲○(含會首)等四十六人之民間互助會,會期自八十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止,每月每會會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採內標方式,於每月二十日十九時三十分在上址開標。乙○○旋基於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利用會員以電話標會,均未前往競標及彼此不認識之機會,於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間之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標息,假冒會員丙○○標得一會、甲○標得二會之名義,連續通知各該期之活會會員佯稱已由會員丙○○標得一會、甲○標得二會,據以收取會款,致使各該期活會會員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交付扣除會息後之會款予乙○○,足以生損害於丙○○、甲○等二人及各該期之活會會員。乙○○冒名得標詐取會款後,雖有按期為被冒名之會員丙○○、甲○等二人補足應償付之死會會款,惟於八十八年四月間,標至第三十五期,僅剩如附表二之十一名會員時,即因周轉不靈宣告停會,並告知丙○○、甲○等二人,始知上情。
二、案經被害人丙○○、甲○訴請 台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於右揭時、地籌組合會,並冒用丙○○、甲○名義向會員收取會款,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伊係因八十一年被倒了二百七十萬元,才會週轉不靈,而宣佈倒會,並無詐欺會員之意云云;經查,右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甲○指訴歷歷,且有告訴人所提出之互助會名單、被告所擬和解方案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而被告自承於八十一年間因財務困難,乃思召集互助會以求週轉,除第一次開標係由會首即其本人當然得標外,其後即連續冒用其他會員丙○○、甲○名義標取會款達三會之多,足認被告在招攬互助會之初明知已無償債能力,並預見嗣後無力償付,詎隱瞞無清償資力之事實,使人陷於錯誤,被告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當次向活會會員行詐,使多數會員同時受害,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處斷。又被告先後三次之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利用籌組合會機會,連續詐騙會員,使其等受有財產上損害,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已與告訴人間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紙在卷可憑,本院認其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三年,以策自新。
三、又公訴人以被告亦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準私文書罪,及尚有另外之連續詐欺取財犯行;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其係利用會員以電話標會,均未前往競標及彼此不認識之機會,於八十七年至八十八年三月二十日間之不詳時間,以不詳之標息,假冒會員丙○○名義標得一會、甲○標名義標得二會,再據以向各該期活會會員收取會款,僅冒標三次,而丙○○以其女 林鳳珠 名義加入之互助會尚屬活會,且並未填寫標單等語。經查,告訴人丙○○對以其女林鳳珠名義加入之互助會尚係活會等情並不爭執,且告訴人甲○亦指訴以前有到現場標會,現在改用電話標會等語,參以被告既已承認冒標,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情,衡情實無就相牽連之有無填寫標單之事實,再故作虛偽陳述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上述之犯行,故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因公訴人認與前開論處罪刑部分有牽連及連續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判決,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蘇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已提高十倍為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會員名冊:
01 周安雄 02周安雄03 呂光照 04 陳進添 05 徐美惠 06 廖金能 07廖金能08 陳燕貞 09 吳登科 10吳登科11 簡牡丹 12 許宗治 13許宗治14 林秀鳳 15林秀鳳16 呂來旺 17 楊明秀 18 林愛珠 19 呂學偉 20丙○○21林鳳珠22 林至善 23 陳專欽 24陳專欽25 卓青月 26 卓清月 27 陳專坡 28 邱顯堂 29邱顯堂30 陳專慶 31陳專慶32 徐賜讓 33徐賜讓34 賴信雄 35 謝蘇珠 36 謝永清 37 徐串成 38甲○39甲○40 謝統妹 41 葉建新 42 王弘仁 43 王人德 44 陳牡丹 45陳牡丹附表二活會會員名冊01林鳳珠02許宗治03許宗治04呂來旺05陳專欽06陳專欽07陳專坡08陳專坡09吳登科10 許牡丹 11謝統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