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九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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