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周麗寬 被告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維萱
黃偉敏 被告 簡維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被告簡維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楊惠親 遺產範圍內,與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簡維郁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惠親遺產範圍內,與英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維郁連帶給付」;及事實及理由欄三、㈡、⒈、⑵第二行「3.16%」之記載,應更正為「3.1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