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 陳璟輝 被告 陳聰華
黃錫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台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建號建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持有上開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價額共新臺幣(下同)3,534,749元,【計算式:82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9,689元(公告現值)÷2(原告權利範圍)+267,500元(17建號建物課稅現值)=3,534,74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