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裕軒
陳春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專科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分紅筆記參張及客服手冊伍本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二人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前開扣案物品,分別為被告二人所有,且均為供犯本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歐慧琪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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