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1號原告 鄭志榮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毅晨宜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1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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