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99號
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26號抗告人 周昀怡 相對人 吳其軒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陳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