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蔡沛蓁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榮文
黃篦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日對相對人核發之95年度促字第60642號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清償借款新臺幣37,85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借款新臺幣37,85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同屬裁定性質,自亦準用上開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