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5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永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永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永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03年8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已於103年8月15日入監執行,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7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有該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