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開發利潤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75號原告 張俊輝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 律師被告天晟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陳秋芳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黃淑怡 律師
許凱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開發利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事件(下稱另案民事事件)訴訟之裁判,關於開發利潤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月12日裁定命在另案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4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蔡斐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