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8年度訴字第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78年訴字第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78年度訴字第514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信託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莊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78年9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莊韋 」之記載,應更正為「莊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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