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11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戴誠志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晏工程有限公司、陳坤聰、 侯嘉銘 、 侯啟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65,3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9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日
書記官吳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