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行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苗簡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THI.上列被告因行賄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PHAMTHIHONG犯對公務員行求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賄款新臺幣參萬玖仟元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第1、2項。
(二)刑法第122條第3項前段及同條項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22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仟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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