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6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6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國源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055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國源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署押之數目」欄所示之印文,均沒收。
事實
一、黃國源前於民國9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4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業於98年10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於102年7月初某日受 詹仁勝 所託,處理詹仁勝與 黃楷翔 於101年9月22日上午10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道○號公路20公里200公尺南向外側車道之車禍案件,黃國源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2年9月底某日,在桃園市○○區○○路上某85℃咖啡廳內,未經黃楷翔之同意,以電腦繕打列印如附表所示之和解書,復冒用「黃楷翔」之名義,委請不知情之某刻印店人員,偽刻「黃楷翔」之印章1枚(未扣案),並在如附表所示之「署押所在欄位」,偽蓋如附表所示「黃楷翔」之印文共3枚,以此方式偽造該不實內容和解書私文書完成,用以表示黃楷翔同意和解書內容之意思,並將該和解書交付予詹仁勝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黃楷翔。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黃國源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發人詹仁勝、證人即被害人黃楷翔分別於偵訊時之證述。
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北調字第1144號調解筆錄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
㈣如附表所示之文件。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
書罪。被告偽刻印章及偽造如附表所示署押均係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偽刻「黃楷翔」之印章,以遂行其犯行,為間接正犯。又被告有事實欄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受告發人詹仁勝之託代為處理車禍事件,竟為圖一己之便,而假被害人「黃楷翔」之名義偽造上開和解書,進而持向告發人詹仁勝以行使,足生損害於被害人黃楷翔,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沒收部分: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黃楷翔」印文3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刻「黃楷翔」之印章1枚,雖係供被告犯本件所用之物,惟未據扣案,本院復查無確據證明尚屬存在,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另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和解書(不含印文部分),因已交付予告發人詹仁勝以行使,非屬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
0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3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偽造時間│偽造地點│偽造之私文書│署押所在欄位│偽造署押之數目│├──┼────┼────┼────────┼────────┼─────────┤│1│102年9│桃園市桃│和解書(見103年│「乙方黃楷翔」印│偽造「黃楷翔」印文│││月底某日│園區 經國 │度他字第2224號卷│文處│1枚││││路上某85│,第27頁)├────────┼─────────┤│││℃咖啡廳││「新台幣壹拾伍萬│偽造「黃楷翔」印文││││內││元」和解金額處│1枚│││││├────────┼─────────┤│││││「乙方:黃楷翔」│偽造「黃楷翔」印文││││││印文處│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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