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78號聲請人 陳玉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5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7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陳玉仙│玉山商業銀│104年6月30日│25,599元│CA0000000│││││行東三重分││││││││行│││││├───┼─────┼─────┼──────┼─────┼─────┼──┤│002│陳玉仙│玉山商業銀│104年6月30日│35,680元│CA0000000│││││行東三重分││││││││行│││││├───┼─────┼─────┼──────┼─────┼─────┼──┤│003│陳玉仙│玉山商業銀│104年6月15日│4,320元│CA0000000│││││行東三重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