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181號聲請人 陳慶彬 上列聲請人陳慶彬因與相對人 賴豊勇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陳慶彬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並未約定清償日期,系爭擔保債務是否業已屆期?請提出本件抵押權業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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