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6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相對人 劉宜旼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七0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提存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0年度甲類第五期登錄債券折合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49號假處分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提存物。由於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明。
三、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649號假處分裁定提供擔保,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704號事件提存後,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提存物,有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核無訛,是以本件聲請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