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70號原告 周浩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易德 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7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763元(計算式: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所有權應有部分=46*12,704*1/24+88*10,410*1/1+55*8,600*1/24+150*14,500*1/24≒1,050,76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4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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