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6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6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遲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