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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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姜貴泰┌──────────────────────────────────────────────────┐│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9年度催字第206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富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86ND0000000-0││2張│2000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