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保選任辯護人余振國律師
成介之律師 周敦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金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金易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正保選任辯護人余振國律師
成介之律師 周敦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證券交易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