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36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正偉被告郭信宏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郭信宏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林正偉具保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101刑保工字第099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本院卷第78-1頁)在卷可參,然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並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屆期到庭,惟被告並未遵期到庭,再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及訊問筆錄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足參,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桐嘉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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