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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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五二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二四六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併科罰金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錄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