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原告 陳盈守 即高美診所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 林郁瑾 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11年3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本院將於上開期日依職權傳訊證人 沈芳瑩 ,並請被告具狀說明原告於簽立系爭切結書前尚領有其他津貼新臺幣(下同)3,300元,於簽立系爭切結書後何以取消該項津貼?被告與原告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所給予之補償數額為何?繕本請逕送原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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