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智偉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智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智偉因恐嚇取財得利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2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025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林信旭法官林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徐珮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