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180號原告 陳盈守 即高美診所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被告 林郁瑾 訴訟代理人 林國棟
李慶榮 律師 劉建畿 律師 林宜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被告訴訟代理人林國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62,42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74,566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二」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三」。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關於「原告請求被告給付62,420元(27,500+4,920元+30,000=62,420)」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被告給付74,566元(12,146元+27,500元+4,920元+30,000元=74,56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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