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43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世章 債務人 謝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新台幣)│償日止│(年息)│日止)│├──┼─────┼───────┼────┼──────────┤│001│73,447元│110年8月11日│1.845%│自110年9月11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002│100,000元│110年12月28日│1.845%│自111年1月28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九││││││個月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