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振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富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嗣於106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水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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