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11年度交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玟棋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37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崔恩寧書記官莊琬婷通譯黃雅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張玟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張玟棋無汽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0年3月1日10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東區科學園區園區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園區一路口,欲右轉進入園區一路時,本應注意路段速限為「50公里」不得超速,且其所駕車輛屬支線道車輛,應禮讓幹道上之直行車輛先行,並應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觀之,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超速行駛並且未禮讓幹道上之直行車輛先行,復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即貿然右轉,適 陳其澤 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園區一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上開地點,因而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陳其澤經送新竹馬偕紀念醫院(下稱新竹馬偕醫院)急救、入加護病房住院,嗣於同年月23日轉院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下稱新竹臺大生醫醫院)竹東院區附設護理之家照護,再於同年4月1日起在新竹臺大生醫醫院竹東院區住院,然陳其澤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引起長期臥床併發肺炎,致多器官衰竭,而於同年4月21日19時15分經新竹臺大生醫醫院竹東院區宣告不治死亡。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正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書記官莊琬婷
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
書記官莊琬婷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