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債務人全揚工程行兼法定代理人 魏有用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建宗
廖倉賜
洪浩原
廖庭逸
葉政益
蔡仲凱
一、債務人全揚工程行、魏有用、洪建宗、廖倉賜、洪浩原、廖庭逸、葉政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1,886,672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98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全揚工程行、魏有用、洪建宗、廖倉賜、洪浩原、廖庭逸、葉政益、蔡仲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2,131,255元,及自111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57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全揚工程行、魏有用、洪建宗、廖倉賜、洪浩原、廖庭逸、葉政益、蔡仲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40,567元,及自111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73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民事聲請狀繕本)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