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江添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警察局、新北市政府等間本院104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四年度國簡上字第三號國家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惟恐書記官於本院民國104年8月28日筆錄記載內容有遺漏或筆誤,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法庭錄音之必要云云。
三、查聲請人係本院104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事件之上訴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交付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吳幸娥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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