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張玉鎮 被告 黃陳秀桃
莊標 莊源坤 林貞雄 黃紡 莊玉清 謝勝曈 謝長旺 謝金鐘 謝金聰 謝振安 謝進元 謝青樺 謝朋村 莊正育 莊豐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著有規定。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69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200元,原告之權利範圍為12分之2等事實,有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71,200元【計算方式:3696㎡×3,200元×2/12=1,971,2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卿和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至命繳裁判費用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