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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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06年度判字第5號上訴人 湯沛霖 (原審原告)號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 律師
尤彰澤 律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審被告)代表人 洪淑敏 上訴人陞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審
參加人)代表人 林為洲 訴訟代理人呂光律師
陳初梅 律師 林芝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24號行政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新型第M328034號「方向選擇裝置」請求項5至7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均廢棄。
廢棄部分,上訴人湯沛霖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上訴人湯沛霖之上訴駁回。上訴審訴訟費用及廢棄部分第一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湯沛霖負擔。
理由請點選下方附件連結以取得判決全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胡方新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莊子誼關鍵詞:新型第M328034號專利
方向選擇裝置組合動機 霍爾 元件資料轉換傳輸介面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