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乙○○原告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丙○○
丁○○○被告己○○
銓展輪胎鋁圈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高愷村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4年度交易字第1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蕭琪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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