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4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冠學┌───────────────────────────────────────────────────────┐│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6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宇銓工業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嘉│93年11月17日│57,750元│CYJ0000000││││司 黃永坤 │義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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