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5號原告乙○○
壬○○○
號丁○○
號甲○○
弄13丙○○
號戊○○
號己○○
弄18庚○○
號共同送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0,000元(1,100,000×9/1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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