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65號上訴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等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4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1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4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劉壽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