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水土保持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15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一號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 律師
楊政雄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水土保持法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90號,中華民國93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黃金富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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