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529號原告 楊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乾輝 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邱乾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向邱乾輝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被告即邱乾輝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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