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劉家良 被告 陳局明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交簡字第68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機車修理費用計新臺幣23150元部分,因於法不合,為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此部分不在移送之列,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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