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7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雲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3年度偵字第10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參拾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雲飛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08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38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雲飛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且被告自白犯行,亦無前科等情,而於民國103年3月12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08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而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38片係非法重製物,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鑑定書、檢視報告書在卷可憑,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