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65號上訴人 黃莉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益興 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54,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3,3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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