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7年3月11日│97年5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關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588號│度毒偵字第3070號│├──┬────┼─────────────┼─────────────┤│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竹北簡字第300號│97年度審易字第1619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11日│97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竹北簡字第300號│97年度審易字第1619號││決├────┼─────────────┼─────────────┤││確定日期│97年8月4日│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