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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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3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民國91年12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
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有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於91年9月17日以90年度訴字第2131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於同年10月14日確定,並於同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7年8月5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50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0年12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224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5月2日,亦有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修正後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慧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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