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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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金揚 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 魏平杜 法定代理人魏平杜訴訟代理人 邱琦瑛 律師被告顯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甲○○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易字第1809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證據之提出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刑事案件部分,已於民國98年9月28日辯論終結,定98年10月30日宣判,原告於同年10月16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