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6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原梃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慶曼麗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卉苓
慶志良 林曼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