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保險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字第41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姚白霞 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5日本院101年度保險字第4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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