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正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優惠存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正字第3號聲請人 蔡培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銓敘部 間優惠存款事件,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2036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裁定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法官江漢卿」,應更正為:「法官汪漢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姜素娥法官黃淑玲法官林樹埔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淑櫻